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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会解析无人载具创新条例,为何适用陆海空载具

2024-12-28 241

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草案初审在上月通过,算是台湾科技创新的一大步,尤其将适用于陆海空所有的无人载具令人瞩目也备受讨论。

在经济部支持下,资讯工业策进会在 24 至 25 日举办的“跨域合作与智慧应用─从创新法制到法制创新”研讨会中,分享有关“无人载具之规范及运用”、“创新实验法制”及“智慧运输行动服务”等议题,并邀请各界专家分享最新的前瞻趋势。

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是以监理沙盒为核心,分 7 章 24 条,该条例主要是囊括了申请及审查程序、实验场域管理及安全、创新实验的废止以及可排除适用的法令,范围将涵盖陆海空的无人载具。当然也有舆论会怀疑,这三者实务上相去甚大,面对问题也不一,甚至连主管机关都不同,那么怎么全面规范。

资策会科法所应用法治中心副主任王自雄指出,目前条例定义无人载具为无人驾驶之交通工具,且具备感测技术、定位技术、监控技术及决策控制技术就处于可申请创新实验的范围,之后才以个案来判定。因为事实上,如自驾车等级 2 的 ADAS 系统就至少可分为 12 种,但顶多只有其中 5 种有规范,而自驾等级 3 以上更是少。

所以为了能更鼓励技术创新,希望能降低申请门槛接纳更多创意,也才以监理沙盒的方式排除既有的如公路法等其他行政处罚,而不是逐一修法,那将会是多如牛毛,且未必符合业者所需。

重点是安全

当然只要业者一出沙盒就适用于现行规范,而且要证明新兴技术的安全性及可行性原本也就相当不容易,例如像最近台铁普悠玛事件的超速问题,无人载具的设计就要求必须要有双向连结功能,且主管单位也必须要查核该功能是可以确实进行的,以降低安全风险。所以原实验期间预计一年,若有问题可以展延时间,以磨合新兴技术与环境的差距,不过总实验期间仍然不得超过 4 年。

还有无线电频率及使用范围也非常重要,将由中央主管机构公告,而实验中所有通讯资料应至少留存 3 年,并让政府有必要时可随时调用。包含行车纪录器等装置也是申请人必须要主动规划提供的。若发生事故,还是需要立即暂停实验并负起赔偿责任,这都是在计划申请时必须提供的计划。虽然在实验期间可免收规费,但仍需向交通主管机关申请领牌,并进行投保。

整个条例其实主要是为了给正式接纳新兴科技有个缓冲的空间及时间,主要重点在于降低安全风险,并扫除不必要的法令障碍,在创新科技被认为是可行且具有商业价值之后,政府也才能更快的立法推行,并避免违法的疑虑。而台湾创新实验的条例好处就是,只要实验能顺利,可以一并得到相关单位核准。

(首图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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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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