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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规修法一年后,地热发电仍需更进一步政策诱导

2024-11-30 230

每当笔者演讲地热主题时,许多人往往演讲后会问,为何那么好的“地热发电”却迟迟没有财团投资?笔者在这试着回答此问题。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告修正生效的“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后,地热发电的案场如雨后春笋出现,可惜这是蔡英文总统上任 1 年 10 个月后才完成的第一步,而对于其他有效的配套政策则至今仍需要等待经济部规划,也需要环保署发动能源政策环评协力推动“能源转型”。

地热发电的环评门槛

对地热发电进行“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是普遍认同的行政流程,但由于地热发电是最干净的绿能之一,因此仅针对大规模的地热电厂才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先进国家是进行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Environment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ESIA)。世界银行(World Bank)补助土耳其地热电厂进行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过程采公开透明形式,让一般大众了解地热电厂相关的环境议题,读者可在网络下载全文。由于各国推动地热发电的策略不同,地热环评门槛也是一项重要的策略,例如日本及欧盟是大于 10MW(1 万瓩以上)、世界第二大地热发电国印尼则是大于 50MW(5 万瓩以上),非洲肯亚(Philip J. Barasa,2016)及北欧冰岛(Framework pla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hydropower and geothermal energy)甚至以政策环评(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方式推动,以提升行政效率。

错误的环评法规摧毁地热产业环境

国内在沈世宏署长任职时,于 2009 年底修法新增设置地热发电机组需要环评(除非装置容量未达五百瓩的自用发电,或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试验性计划)。由于过去-对于再生能源的外部成本欠缺认识,严苛对待再生能源的环评门槛,导致地热发电商业发展的机会延迟了 9 年,这 9 年间仅兰阳地热公司完成一件地热发电环评案,且清水地热 BOT 案因环保署对地热电厂环评需求认定不一致,导致得标厂商融资出现困难最终因而退场。环评法规违反世界潮流的结果,就是摧毁地热发电的产业投资环境,导致 1998 年“全国能源会议”确认的地热发电中程目标:“2010 年推广 5 万瓩(50MW)地热发电”到 2020 年都难以实现,而民进党-的地热发电目标 2025 年 200MW,至今仍未参考国际案例策略规划执行步骤,是“能源转型”政策中待弥补的破口。

环评问题解决后,还缺少下一步

根据能源局近期的简报资料及私人调查,在“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修正后的一年之间,目前有 15 个案场分布在新北市、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尚不包含已通过环评的 101MW 利泽地热电厂规划案,且部分电网馈线不足的问题,可能因太麻里变电站修复而得到解决;而在一年以前,全台仅有宜兰清水地热 BOT+ROT、新北市硫磺子坪 BOT、台电绿岛地热发电规划,被誉为国家队的宜兰仁泽温泉地热示范开发案,由台电和中油联手进行,这 4 个案场由-推动,民间仅知本温泉区泓泉温泉渡假村 30KW 申请并联电网。一年间增加了 10 座民间地热发电案场,但发展规模均在 10MW 环评门槛以内,甚至大部分受到既有电网馈线不足的限制而申请规模不足 3MW,这种小规模的地热发电站都选择在已有明确探勘井资料的邻近私有地,因此跳过国有地繁复的行政程序,但需要进一步实施完成探勘流程才能扩大发展规模,这一步尚欠缺法令引导,否则地热发电成本难以大幅降低,以土耳其发展地热发电的经验,成熟阶段的地热发电趸售电价应可降低至 0.1 美元/度,已可与市电同价。

环保署应该要有更积极的政策环评

“政策环评的目的,是希望-间的跨部会沟通先取得一定共识,以减少后续环评的争议,在产业发展初期阶段,因为-已确认基本的政策共识,可事先减少民间投资不确定性,减低开发的风险。此部分在水泥业、风力发电等投资案,都证明具一定功效”,以上这段话是行政院前院长林全主政期间,由环保署综合计划书提出的建议。现行开发行为环评案例在发生价值冲突及争议时,往往从底部的技术层面厘清症结问题,但技术问题往往只有少数人理解科学意涵,而被严重忽视,因此-希望能从上游政策面的共识性提高行政效率。当投资案与环境保护无法取得共识时,确认政策方向与原则具有长期正面影响性,是一个提高有效沟通的做法。换言之,对于低环境冲击的再生能源而言,是非常适合以政策环评的方式推动,且国际已有多个国家执行过“能源政策领域推动政策环境影响评估”(苏中正,2017)。

再生能源推动是目前国际同步进行“能源转型”的重要核心,联合国 IPCC 在 2018 年韩国仁川会议,宣告我们距离气候临界点(Tapping point)仅剩 12 年,我们必须在 2050 年以前利用再生能源取代每年耗费近 2 兆新台币的进口能源,才有可能控制全球暖化,所牵涉的“典范转移”规模之大,不可能仅由三级行政机关能源局负责规划,若是环保署能认清自身的责任发起“能源政策环评”,协助缩短再生能源的琐碎行政流程,对于健全再生能源产业环境而言是最具体的帮助。

  • Philip J. Barasa, 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GEOTHERMAL RESOURCE DEVELOPMENT PROCESS: A CASE STUDY OF OLKARIA GEOTHERMAL FIELD, Proceedings, 6th African Rift Geothermal Conference, 2016
  • 苏中正,能源政策领域推动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之国际经验,财团法人台湾综合研究院,106年度“我国总体能源政策、法规研究与推动”

(首图来源:shutterstock)

2019-04-29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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