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忧台湾专门技术恐外流到中国,投审会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 5 条,明文规定“转让或授权”专门技术、专利权或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者要申请许可。
经济部投审会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35 条第 4 项,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 5 条,预告期为 60 天。
投审会官员表示,依现行条文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等给中国地区人民的话,必须申请许可;然而,若将技术“贩售”给对岸,就不须申请,因而修法将条文明文化。
条文修正后,将“提供”改为“转让或授权”,并将商标专用权或著作财产权移除,改为“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
官员说明,商标专用权、著作财产权属性偏向知识产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所涉范围偏向技术层面,因此删除;而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为国内产业新兴专门权利,为必须管理的技术。
而投审会先前也预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第 4 点修正草案,新增关于台湾人民申请在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时,主管机关的审查机制。
新增要点明订主管机关应进行技术授权或移转影响审查,包括对国内业者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研发创新布局、侵害其他厂商知识产权的情形,并由主管机关会商各相关意见后迳予准驳,若有特殊必要,得提投审会审查。
官员表示,先前法规强调投资面,门槛是金额,但许多技术合作案不能以金额来判断,也借此将条文明文化。
(作者:梁珮绮;首图来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