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近日预告将再度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条文,指出凡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在中国投资的事业,例如半导体、面板厂等,未来若要转移股权予与中国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将视同“技术合作”,会从现行事后报备制改为事前申请制。
经济部投审会在去年 8 月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条文,指出经申报或许可在中国地区投资之出资或技术合作之转让,应于转让后二个月内向投审会报备;此一修正条文已在去年底生效。
而为进一步防堵关键技术外流,经济部将再度修改“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 5 条、第 10 条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明定,经-召集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并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在中国投资的事业,未来如果转让股权给中国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将等同“技术合作”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草案中以半导体厂、面板厂为例,指出倘系依据“在中国地区投资晶圆铸造厂积体电路设计积体电路封装积体电路测试,以及液晶显示器面板厂关键技术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规定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者,基于其申请投资时之审查范围涵盖相关制程技术,其股权移转可能造成该等技术实质上由中资运用之效果,等同同时涉及技术之移转,针对此种转让中国投资事业之出资之情形,应视为技术合作之态样,而应事先申请许可。
据了解,凡经过关键技术小组审查的产业,多属于规模较大、且拥有关键技术,而修法目的是加强规范,使其更为完整,防止技术外流。
(首图来源:安世半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