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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逾 2 年遭除籍者!指挥中心放宽健保、纳税认定

2024-11-24 284


你被除籍了吗?根据《户籍法》第 16 条第 3 项规定,只要出境超过 2 年就会被除籍,但是这两年受到疫情影响,导致世界各地都有台湾人因为无法返台而被除籍,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今日宣布,若是受到疫情影响,放宽健保、纳税认定,而国民年金也可向劳保局提出从宽采计资格。

陈时中表示,根据健保规定,每次出国期间超过 2 年,经户政机关将其户籍迁出国外者,自户籍迁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资格,之后要在民众返国时,先向户政机关办妥恢复户籍登记,接着在恢复户籍满 6 个月后,才能重新办理加保。

全民健保方面,卫福部社会保险司司长商东福表示,2020 年 1 月 1 日当日在保者,因出境 2 年遭户籍迁出的民众,致丧失健保资格者,可以向健保署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并缴纳保费。

商东福指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户籍迁出国外,而且全民健保退保者,若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返国恢复户籍时,得从宽自恢复户籍之日参加全民健保,不受 6 个月等待期的限制。

国民年金方面,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局长邓明斌表示,2020 年 1 月 1 日当日在保者,因出国 2 年以上,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致丧失纳保资格,可向劳工保险局提出申请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缴纳保险费,其中老年、身心障碍、遗属年金,可向驻外馆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续领,

基本保证年金方面,邓明斌说明,2020 年 1 月 1 日前,原按月领取老年基本保证年金或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如有因疫情未回国致遭迁出户籍或未能于近 3 年内每年在国内居住满 183 天,可向劳工保险局申请从宽采计请领资格。

针对国人因疫情无法返台,其个人综合所得税与地价税的相关影响,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楼美钟说明,有关国人因户籍迁出产生的影响,综合所得税是按照户籍有无及在台居住天数来判断应采何种课税方式。

楼美钟指出,若没有户籍的民众,居住时常未满 183 天,采“就源扣缴”完税,若超过 183 天且没有户籍,仍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民众若因疫情造成原本课税方式有所改变,还是按照原本身份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有任何疑义也可向国税局申请,将依个案事实从宽认定。

地价税方面,楼美钟表示,地价税中的“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按照千分之二的税率来课征,条件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设籍居住,若户籍因疫情遭迁出,造成原来自用住宅用地住处已无户籍,只要配偶或直系亲属仍设籍在原来的居住地,那就不受影响。

楼美钟指出,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已全数迁出,依规定是次年才会改课,认定标准以 9 月 22 日为准,因此只要在这之前重新将户籍再次迁入,并和地方税的稽征机关提出申请,仍能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而且权益将不受影响。

(首图来源:指挥中心)

2021-12-02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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